
公告日期:2025-06-05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六月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
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由股东会批准的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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