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
应当并为一个账户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
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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