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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22:15:41 股吧网页版
中铝国际: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及联交所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
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

(五)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含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当依法履
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当保证
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
所有股东的原则,根据中国境内及香港监管规定,向中国境内及香港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公
告应当于公司股票上市地同时发出公告,如果境内/境外的市场已经收市,公司应当确保在该市场开市前发出相应的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公司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三章(“持续责任”)、第十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第十四 A章(“关连交易”)等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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