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有关行为的监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的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
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在公
司不同上市地的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遵循从严处理的原则。如无特别说明,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定义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致。
第二章 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任何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书面通知后须尽快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协助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判断该买卖行为是否存在不当情形。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等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于未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及接获注明日期
的确认书之前,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董事长若拟买卖本公司证券,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每次批准买卖公司证券的有效期为五个交易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A股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行为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当遵守香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