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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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友林路 55 号五楼报告厅召开的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上海
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上海锦江航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载明合
计持有公司 85%股份的股东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提请将《关于制定<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董事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作为临时提
案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公告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上述临时提案已经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8 项议案,分别为《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末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董事年度薪酬情况报告的议案》《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董
事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时,本次股东会听取《关于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上述议案的内容已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和 2026 年 4 月 18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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