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各位董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及制度,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到公司利用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和自有资金,能够保证未来经营的进一步稳健增长,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公司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需求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公司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回报投资者,树立良好公司形象。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以合并报表口径计算)的 10%;
3、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原则,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对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4、若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符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一般采用年度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和资金需求等状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用前述规定。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现金分红的实施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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