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7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本规则于2026年6月26日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业务规则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
之一且人数最少为三人,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在独立董事成员中设首席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首席独立董事”)。
首席独董候选人可由以下主体提名: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联名。
在评估首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性、时间投入、资历及现有职务负担后,由董事会内部协商选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现时或在建议委任其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的两年内,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八)曾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从核心关连人士(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主要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等)或本公司取得本公司任何证券权益(董事袍金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股份期权除外)的人员;
(九)现时或在建议委任其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的一年内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有重大利益;或者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附属公司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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