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包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神华本部、各子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
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并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连)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若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连)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台账管理,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协调保荐机构出具相关核查报告。
第十条 公司计划发展部、资本运营部根据部门职责范围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效益测算分析以及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募集资金在管理、使用及变更等过程中所涉及董事会、股东会等审批程序的组织及信息披露工作等。
第十二条 公司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涉
及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及建议,规避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
行审计监督,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对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应存放于相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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