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股东:
作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神华)独立非执行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了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的简历详见公司 2025 年度报告。
本人不存在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独立性情况自查报告已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了专项意见,并与 2025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
会各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2 次,董事会会议 10 次,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 10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提名委员会 2 次,独立
董事委员会 8 次。
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席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本人全部亲自出席了上述会议,即:股东会 5 次,董事会 10 次,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 10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提名委员会 2 次,
独立董事委员会 8 次。对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和报告,本人均投票表决同意。
本人出席了中国神华 2025 年度董事会战略研讨会,深入学
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系统谋划公司“十五五”发展战略、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就持续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2025 年 12 月,按照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要求,本
人出席了一年一次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张长岩代行)与独立董事的闭门沟通会议,本人肯定了公司一年来各项工作取得的成效,并对公司未来发展方面提出了工作意见。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时,积极参与对议案的讨论审议,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意见,审慎表决。本人关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和效果,关注董事会意见的落实情况。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两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资产收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重要议案和事项予以重点
关注,通过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独立董事委员会等会议形式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一是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在上交所网站及联交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本人对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 2025 年度关联交易均在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按照正常商务条款或比正常商务条款为佳的条款实施;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二是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公司 2025 年度境内、境外(香港)审计师。本人对毕马威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查阅了毕马威的相关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信息,就同意毕马威为公司 2025 年度国内、国际审计机构形成了审查意见,认为毕马威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近三年诚信情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三是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信息,并与审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单独沟通会议,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对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就审计独立性、舞弊风险、审计范围、是否存在重大内控缺陷等问题进行深入沟通。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向本人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人与审计师在公
司年度财务报告所有重要问题上不存在争议,并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情况。
四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高度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本人认为,年度内控评价工作严格按照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批准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执行,评价范围、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现有检查监督机制能够评价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运行的有效性。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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