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到七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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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视同出席。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等方式。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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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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