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3.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5.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6.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7.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