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盛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
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
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
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取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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