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
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审查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并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3至5名董事构成;
(二)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四)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
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成员人数不足第三条规定人数的,董事会将根据相关规定补足。补充成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成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相关规定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成员产生之日,但存在按照相关规定不得继续履职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档案管理和总体协调等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稽核部、计划财务部、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起草有关文件并提出建议等。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
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
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经召集人同意,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不受前款通知时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即时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协调
各部门按照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要求准备会议需要的有关资料或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列席会议人员(如有);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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