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3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5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6
第五章 附则 ......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阅权、资产收益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依法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公司及公司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之外,对征集人设置其他条件。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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