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对外中、长期投资,即公司投出的超出一年以上不能随时变现或者不准备随时变现的,以获取收益为目的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含转让、收回)和其他投资,但不包括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等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投资。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事项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自建自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并坚持效益优先、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发起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对其进行调研、论证,
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者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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