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 2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 3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 5
第五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董事的知情权,要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通知全体董事并提供相关的资料,采取措施保障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权利,提供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董事长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并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与提议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同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议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条 下列人士或者机构可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过半数的独立董事;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六)总经理。
第九条 向董事会会议提交的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交人在提交提案的同时对该提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责成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征集会议提案,各有关提案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20 日提交提案及其有关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对有关文件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一条 提案人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按时提交有关提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提案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对相关提案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相关事项需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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