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修订,拟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除了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核查,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适用);
(六)前期借款偿还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资金运营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案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者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如适用);
(六)已存在或者将面临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且可能承担较大法律责
任的;
(七)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或者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及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相关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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