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全体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 3 名,董事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在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举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证券部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提名委员会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 2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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