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日常管理、交易行为及信息披露流程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变动管理》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制度。
3.1 董事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
3.2 高级管理人员
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4. 职责
4.1 董事会秘书
4.1.1 董事会秘书负责接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书面计划,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进展,对可能违规、违章程或违承诺的买卖行为,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1.2 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5.3.1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4.1.3 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4.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2.1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4.2.2 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4.3 证券产权部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申报及持股变动的披露工作。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交易禁止和限制
5.1.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5.1.1.1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5.1.1.2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5.1.1.3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5.1.1.4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5.1.1.5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5.1.1.6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a)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b)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5.1.1.7 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1.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5.1.2.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5.1.2.2 公司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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