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昊华能源独立董事工作的管理内容和要求。本办法适用于昊华能源独立董事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办法。
3.1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3.2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判断,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3.3 主要股东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3.4 中小股东
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3.5 所属企业
3.6 主要社会关系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3.7 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
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是指违法违规行为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3.8 违法违规行为更正日
违法违规行为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之日。
4 职责
4.1 独立董事
4.1.1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1.2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4.1.3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a)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b)对本制度5.2.6、5.2.10、5.2.11和5.2.12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c)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d)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2 公司各部室、各所属企业
4.2.1 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4.2.2 保障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根据需要上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4.2.3 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任职资格及任免
5.1.1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a)在公司或者其所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b)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c)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d)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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