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昊华能源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关联交易金额的确定、执行等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公告格式(2025 年 4 月修订)》
昊华能源 《公司章程》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制度。
3.1 关联人
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3.1.1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a)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c)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d)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3.1.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a)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b)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c)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d)本条a)、b)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3.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a)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3.1.1条、第3.1.2条所述情形之一;
b)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3.1.4 公司与本办法第3.1.1条b)款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3.2 关联交易
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 购买或出售资产;
b)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c)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d)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e)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f)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g)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h) 债权、债务重组;
i)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j)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k)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l)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m) 销售产品、商品;
n)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o)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p) 存贷款业务;
q)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r)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s)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3.3 日常关联交易
本办法所称“日常关联交易”包括:
a)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b) 销售产品、商品;
c)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d)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 存贷款业务。
4.职责
4.1 证券产权部
4.1.1 年初与财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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