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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18:39:44 股吧网页版
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4


信息披露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昊华能源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容及披露标准、管理、程序、保密及发布、暂缓与豁免等工作。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1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1.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3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1.4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1.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

1.6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昊华能源 《公司章程》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制度。
3.1 信息

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具体信息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3.2 披露

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3.3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 职责
4.1 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2.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4.2.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3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4.2.4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2.5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
4.3 董事会秘书
4.3.1 负责组织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4.3.2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4.3.3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4.3.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4.4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4.5 证券产权部

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4.6 各职能部室及所属企业
4.6.1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各所属企业负责人为其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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