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昊华能源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用途的变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昊华能源 《公司章程》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制度。
3.1 募集资金
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4.职责
4.1 董事会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4.2 证券产权部
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4.3 财务管理部
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
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4.4 法务合规部
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4.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4.6 中介机构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募集资金的存储
5.1.1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5.1.2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1.2.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5.1.2.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5.1.2.3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1.2.4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1.2.5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5.1.2.6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5.1.2.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5.1.2.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5.1.3 当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或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同一专用账户的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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