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发起,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10935767F。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亿股,于2010年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英文全称:China First Heavy Industrie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
石办事处厂前路9号;邮政编码:16104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57,782,927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从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或者总裁中选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高
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恪守法律法规,遵循社会公
德,稳健经营、诚信为本、秉承责任、科学发展,打造世界一流企业。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
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燃气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潜水救捞装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集装箱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中
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发起人 认购股份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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