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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9 17:07:41 股吧网页版
财通证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及信息披露事务,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第五、六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畅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
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四)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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