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11-07
公告编号:2019-060
证券代码:871234 证券简称:无锡照明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1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9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赵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琼华、陈燕青、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缙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麻伟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小峰、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0 月,被告就缙云县城市照明工程一期 EPC 总承包事宜发布招
标公告。为了实现对该工程的承包,原告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了被告
就该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并依法中标,并于 2018 年 12 月 8 日收到了被告
发出的工程《中标通知书》。
在被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在接到本通知后的 7 日内”到被告
公告编号:2019-060
处签订 EPC 总承包书面合同及按招标文件规定向被告提交履约保证金。原告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遂积极地开展履行合同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于 2018 年 12月 14 日按时足额向指定账户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共计 1,242,000 元。
在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原告曾多次敦促被告及时做好包括签订书面合同及履行合同的各项准备工作,以便工程能如期竣工。但被告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7 日内以各种理由故意推脱,恶意拖延时间,直
至把时间拖延至《中标通知书》规定的 7 日之后,并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向
原告发出了《关于取消中标资格的通知》。
原告认为,原告依法取得工程的中标资格,虽然原被告双方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经向被告按时足额支付了履约保证金,且原告方已经依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了招标文件确定的大部分义务。故,双方的合同关系实际已经成立。而且,之所以未能在接到《中标通知书》规定的 7 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其完全是由被告的不诚信行为所致,该严重不诚信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明确否定。故,被告擅自单方面取消原告中标资格的行为应属无效。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2019 年 8 月 8 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浙 1122 民初 1318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向系统指定信息平台披露的《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
针对一审判决书,公司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依法撤销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9)浙 1122 民初 1318 号民事判决,
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针对一审判决书,公司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出具(2019)浙 11 民终 1275 号传票,开庭日期为 2019 年 9 月
24 日。
公告编号:2019-060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收到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0 月
21 日作出的(2019)浙 11 民终 1275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1、被上诉人浙江缙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一
次性从投标保证金原收款账户直接退还给上诉人无锡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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