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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8 17:14:41 股吧网页版
振石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9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
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
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
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
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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