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
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稽查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审计工
作、日常联络工作、与审计相关的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等。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确保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审计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八)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委员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
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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