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5
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行为及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振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与副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和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具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非董事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公司应和总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总经理层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层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总经理层人员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 3 年内依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总经理层人员辞职、任期届满离职,不执行上述规定对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
(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相应权限;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经理在行使本条职权时不得与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抵触。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八)总经理不在时,副总经理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九)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权部门的规定,拟定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总经理批准及董事会批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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