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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5 20:44:41 股吧网页版
华鼎股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真爱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6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 1252-1 号
致: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六和律所”或“本所”)接受真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爱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真爱集团参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华鼎股份”或“上市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行为、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免于发出要约事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发行对象免于发出要约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不对未经本所同意的人士对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或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目的使用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参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情况如下: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真爱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真爱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782749849022D

住所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雪峰西路751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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