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 1252-2 号
致: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六和律所”或“本所”)接受真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爱集团”或“收购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真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或“真爱集团”)收购华鼎股份而编制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6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有关行为、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收购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本所同意收购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不对未经本所同意的人士对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或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目的使用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的含义如下:
收购报告书 指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真爱集团、收购人 指 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指 义乌真爱数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扬
发行人、公司、华鼎股 指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份、上市公司
真爱数智 指 义乌真爱数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义乌顺和 指 义乌市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义乌金控 指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义乌经开 指 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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