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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3 17:18:21 股吧网页版
华鼎股份: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专项鉴证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4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专项鉴证报告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专项鉴证报告

[2026]京会兴专字第 00620017 号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编制的截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一-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上述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
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程序,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1

(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2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将截至 2026 年 6 月 15 日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05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2.8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7,500,000.00 元,扣除国投证券承销费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人 民 币 4,500,000.00 元 后 的 剩 余 募 集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703,000,000.00 元,已划入华鼎股份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募集资金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442,341.9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01,057,658.01 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2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北京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2026]京会兴验字第 00620002 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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