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2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2.1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2.1.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1.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2.1.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1.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2.1.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1.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2.1.7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1.8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1.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1.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2.1.11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1.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2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下列人员:
2.2.1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2.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2.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2.4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2.2.5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2.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2.2.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2.2.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2.2.9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3.1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制度。
3.2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3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3.4 公司应当做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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