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41436-19 号
致: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宝地矿业”)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本所已出具了《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三)(修订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以下合称“本次交易已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1 号),中国证监会已批复同意宝地矿业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56,000 万元的注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本
所就宝地矿业本次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除本法律意见特别说明外,本次交易已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中有关释义、声明事项、引言部分的内容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就发行人本次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宝地矿业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2025 年 1 月 10 日,宝地矿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宝地矿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6 月 19 日,宝地矿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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