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各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年度薪酬方案。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制订,组织、实施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并对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具体事务。
第四条 术语或概念释义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本办法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管理原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相应的标准确定;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二)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专项激励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年薪与岗位职责履行、管理幅度等紧密相关,结合社会平均工资、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主要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个人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可以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一定比例按月预发;
(三)中长期激励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任期激励、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奖金、激励或奖励,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四)专项激励依据股东单位或政府机构下发的表彰奖励文件确定。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年薪在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
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履职(如
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目标应
当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提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具体薪酬调整依据如下: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公司经营规模状况;
(三)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四)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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