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3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
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
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外,委员每年应有必要及充分的工作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 在公司股东会召开时,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当审计委员会需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合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七)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八)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九) 审议并督促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其实施;
(十)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十一)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十三)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还包括:
(一)主要负责就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会计师事务所辞职或辞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三)就外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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