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3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行厘定薪酬。独立董事薪酬由非
独立董事依据国内、国际同行业薪酬水平和参照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的薪酬水平提出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
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资格和义务除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外,委员每年应有必要及充分的工作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
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筹备、组织和决议落实
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为免疑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仅指适用《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还应履行以下责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咨询董事长及/或总经理(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二)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四)以下两者之一:
(i) 获董事会转授责任,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或
(ii) 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五)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七)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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