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薪酬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薪酬的兑现水平。
第七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时,薪酬方案上限以孰高者确定。
第十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并应按照《公司章程》办理。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内部董事不另行发放津贴。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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