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 269 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 1 幢 28 楼(2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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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2月1日上午10:00在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该行三楼多功能厅召开,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孙珩晋律师、黄亦依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11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5年11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指定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 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常熟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
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日上午10:00在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该行三楼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21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共28名,其中部分代理人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现场共收回有效表决票28张,代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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