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行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行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行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
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本行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本行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的第五条及第六条。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本行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本行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本行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本行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行外职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职的情形除外。
本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本行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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