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行股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买卖的行为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三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行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计计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行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四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并取得任职资格批复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并取得任职资格批复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行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行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董事会秘书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已登记的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八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本行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本行《章程》规定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本行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和其承诺执行。
第三章 股份的买卖及转让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行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行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本行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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