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包括股东和债券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建立本行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目标与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行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管理理念;
(四)改善公司治理,提高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
(五)促进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
机会、提供便利;
(三)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五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本行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本行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本行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工作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
(四)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
(五)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本行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本行经营管理信息;
(四)本行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本行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事务,可列席本行有关战略研讨、经营管理、资金营运以及预算编制等内容的重要会议。
第九条 本行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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