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常交易的信息披露,确保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告至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对外披露。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对外披露的工作,公司各事业部、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对外披露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设备、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二)接受劳务等;
(三)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提供劳务等;
(五)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是指公司、下属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要求的合同(包含获取中标通知)以及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合同,该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二)涉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 亿元人民币;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需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涉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
1、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标的、合同签约时间、合同签约方、合同金额等;
2、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3、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4、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5、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6、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涉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
1、项目中标概况,包括中标项目、中标时间、中标金额等;
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专业、项目承包方式、项目业主方、发包方、项目预计工期等;
3、交易对方情况(业主方、合同签约方),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等;
4、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5、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
6、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7、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就本办法所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相关事业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分阶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备,以便于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阶段:相关事业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在签署合同前 3 日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备预计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文稿、交易对方情况等文件,并于合同签订当日书面报备已签署生效的合同;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完成相关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二阶段:相关事业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如有)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备相关书面资料;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事务部完成相关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第三阶段:相关事业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在其他可能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当日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事件重要程度判断是否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或者合同履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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