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二零二五年七月
(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4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与披露...... 8
第四章 账户管理及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11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12
第六章 附则...... 13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及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及以下期间:
1.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及
2.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五)如该等人员知悉或参与收购或出售事项的任何洽谈或协议(或涉及任何内幕消息者),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已公布为止的期间;经以上人士提醒可能会有内幕信息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也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公司的证券;
(六)该等人员如管有与公司证券相关的内幕信息,或尚未办妥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的任何时候;
(七)如该等人员以其作为另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的身份掌握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的
任何时候;
(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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