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4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 6
第四章 持续信息披露 ...... 7
第一节 定期报告 ...... 7
第二节 临时报告 ......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 13
第六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 19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保密措施与法律责任 ...... 21
第八章 附则 ...... 23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有关
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责任等详见《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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