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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8:33:00 股吧网页版
首创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年 11月 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首创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7号)核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273,333,800 股新股,并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2,460,000,000 股增加至2,733,333,8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2,460,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273,333,8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2,251,850,0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82.38%,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前述股份的锁定期为自公司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将于 2025年 12月 22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3 名,分别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已全部解禁。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
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首创证券 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所持首创证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首创证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首创证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
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在本次承诺前有增持过首创证券股份的,增持的相应首创证券股份自持股日起 60个月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审慎性监管的相关要求及《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孰长原则确定持股期限;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期限。”

(二)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公司作为发起人

持有的首创证券股份,自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

本公司承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首创

证券 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在首创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

由首创证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承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

增资扩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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