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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7:12 股吧网页版
工业富联: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应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九条 公司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3人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权。但如该名委员存在由于其过错/重大过失被免去董事职务、失去法定董事任职资格等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等情况的,不适用本款前述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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