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分子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衍生性商品,系指其价值或价格由标的现货价格所衍生的交易契约。
所称“标的”,其项目如下:
(一)大宗物资:如贵金属(黄金、白银)、基本金属(铜、铅);
(二)金融资产:如汇率、利率、股价、指数等;
(三)其他资产、利益等商品:其种类与范围由董事会视公司业务需要决定。
所称“交易契约”,其形式如下:
(一)基本形式:远期契约(Forwards)、期权(选择权 Options)、掉期(交换 Swaps)、期货(Futures);
(二)复合形式:上述基本形式之交互组合、变形;
(三)连结形式:某一标的商品价格之变化受另一标的价格变化之影响者。
本管理制度所称“套期保值”,系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衍生性商品交易的活动。
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具有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依照交易金融机构的要求,以自身或子公司名义开立衍生性商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是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额度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衍生性商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对于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累计未结清契约总余额的相关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累计未结清契约总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相关审批;
(二)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累计未结清契约总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由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累计未结清契约总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可在经审议通过的交易总额度内循环进行操作。
第十条 对于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单笔交易的相关审批权限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相关交易的审批;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由董事会审议;
(三)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单笔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0%,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衍生性商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从事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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