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
防风险,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行使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并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谨慎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构,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结构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
责。
董事会由 15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独立董事 5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公司设 1 名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会议
的频次应当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每次会议应当合理安排议题的数量。
第十条 定期会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
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其他需要列席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名称依照届次和会议次序命名,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连续编号。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单
位负责编制书面议案和有关材料,经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定后,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提案,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报董事长审阅,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相关业务单位修改或者补充。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董事长决定前,应当视需要征求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董事会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国资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特别紧急事项外,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和所需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送达全体董事和其他需要列席人员。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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