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7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
治理体系,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以岗位价值为基础,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2、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
3、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体现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注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需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具体实施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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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评。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
合考虑生产效率、岗位职责、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或固定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在公司领取岗位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
董事长统筹公司发展战略及重大经营决策,领取董事薪酬。
未在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工作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津贴金额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为非独立董事发放董事津贴。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会议
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本制度关于绩效评价仅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其他奖金、福利或补贴等收入,根据公司其他制度/标准评价发放。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不参与绩效考核,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签订年度目标责任
书,作为绩效薪酬考核及年度评价的依据。如因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绩效考核目标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视情节扣除全部或部分绩效薪酬:
1、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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